关于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一、总体评价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语言精练,内容丰富,总结工作全面客观,分析问题坦诚实在,明确工作切实有力,考量、审评五年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进步的五年,是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积极贡献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是人民法官队伍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的五年。
五年来,最高法院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了审判和监督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过去的五年,人民法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了新途径、开创了新局面。案件审结率、案件服判率、执行结案率、案件调解率均屡创新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也一年高过一年,涌现出一大批好法院、好院长、好法官,树立了人民法院的新形象。
过去的五年,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审判、为民、改革、队伍、基层五项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障,切实提高了司法能力,提高了司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的报告。
过年五年,人民法院工作突出重点、带动全局、抓住了要点、解决了难点、体现了亮点、创造了新点。
回顾法院工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0个字,职能、为民、改革、队伍、基层):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基础工作,改善基层条件。工作重点是职能,职能的中心是审判。通过审结387.8万件刑事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审理2432.8万件民事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审结62万件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执行案件1080万件,确保实现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审查申诉和再审案件82万件,着力解决申诉难,支持合理诉求;加强司法解释,统一裁决标准,维护法制统一。工作难点是执行,亮点就是为民(便民),新点就是改革。
二、工作中的难点、亮点和新点:
1.逐步解决申诉难、再审难、执行难,审执工作取得新进展。
申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三大难题,这三大难题,如同三座大山压在人民群众头上,人民法院逐步解决了这三难,审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逐步解决申诉难、再审难。人民法院实行了立案再审听证制度,积极起草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启动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再审启动权,逐步解决申诉难、再审难。
(2)逐步解决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困扰当事人和各级人民法院多年的“顽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一张废纸”,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工作难格局,稳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实行信息公开制、集中清理案件制、限制融资、高消费令制等强有力的措施,让执行结案率一年高过一年,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了司法权威,体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
2.积极倡导调解,全力构建社会和谐。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明确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他人,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化解社会矛盾,能真正达到司法和谐,社会和谐。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民事调解、创新行政“和解”。
(1)积极倡导民事调解,扩大调解范围。
民事案件,牵涉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民事司法原则,积极倡导调解,扩大调解范围,并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创新行政“和解”机制。(监督、维护和协调相统一机制,报告第15页第9行)
让我感受最深的是,人民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以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以社会和谐为最终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了行政诉讼“和解”机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开创新的“和解”机制,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撤回起诉。这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又有利于增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官民和谐。
3.关注民生,大力救助、落实措施,体现司法为民。
民生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有难才找、有冤才申、寻求保护、迫不得已,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寄予厚望。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是公平正义的地方。人民法院要尽力解决,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中亲身感受到法制力量,同时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最高法院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落实了便民措施,体现了司法为民。
(1)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保证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维护合法权益而对其实行诉讼费减、免、缓交的制度。“法院门向百姓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院2000年开始实行《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修订了该规定,拓宽了救助范围。2000年时,司法救助的范围只有11类,2005年修订后,范围扩大到14类。主要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司法救助,保障基本人权,彰显人文关怀。“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落实便民措施。最高法院在过去五年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推行告知风险、引导诉求、网上立案等23项便民措施,真正关注了民生,方便了诉讼,让人民群众感到了司法的温暖。
4.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政策。既能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最高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共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了轻微犯、偶犯和过失犯,特别是失足青少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
①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32万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体现,反映出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状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不仅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还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理念的贯彻落实,更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理念的进步。
②探索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救助,是迫切的现实问题,已在多个省、市高院开始试点,对被害人发放救助金。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为部分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救助,以解决这些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努力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对于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1)案件审理数量上升。五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1.5倍。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大大上升。
(2)拓宽了审判领域。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等新兴知识产权案件增长,拓宽了审判领域。
(3)强化诉讼救济和民事制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严惩犯罪,追缴违法所得、收缴工具、销毁产品,责令赔偿等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映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对法院的充分信赖,更体现了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
6.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1)深化司法改革。最高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①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完善了死刑案件一、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②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规范再审审查制度和再审程序。③改革民事执行制度,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④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⑤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刑事、民事专业委员会,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旁听或审理),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
(2)完善选任、保障、培训新机制,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最高法院严格法官职业准入,规范法官选拔制度,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完善审判人员与助理人员的分类管理。
法院的司法改革,对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意义重大。
四、意见和建议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与进步,除了最高法院总结的情况外,我认为还存在质量与效率、调判结合、申诉难、再审难、执行难、宽严相济贯彻等问题。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十个必须,坚定不移的以保障人权、司法为民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司法制度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判和监督职能作用。在具体的措施安排上,以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为目标,兼顾创新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1.进一步增强程序正当意识,证据合法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审判质量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等观念得到了加强和尊重。但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等少数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的出现,折射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着重审查证据的实质内容,而忽略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而“有罪推定”思想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要帮助、指导下级法院认真分析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总结教训,增强程序正当意识,证据合法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才能“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2.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
(1)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严格掌握宽、严尺度。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在个别地方和个别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和体现。其根本原因是没有深刻体会到“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从而掌握宽、严尺度。“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严格掌握好宽、严尺度,才能“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2)完善配套措施,给予“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实际支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倡导的一项新的司法政策,它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标志着我国司法理念的新高度。但我们也应看到,它仅是一项政策,要成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准则,还需在立法、司法、程序和行刑等方面具备充分的配套措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还没有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得到很好地体现,。司法方面,在法律中的宽严标准尚且模糊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从严,什么情况从宽,法官们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西方国家在立法、司法、程序和行刑等方面都采取了充分的配套措施。因此,我国立法上应该及时跟进,重新检讨罪刑等价关系,完善配套措施,将重罪处罚更重,轻罪处罚更轻。而且还要从根本上提升法官们的业务能力、判断水平,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控制和有效地运用。
(3)加强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不可避免的带来犯罪非刑化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恢复性司法是近一、二十年以来,国际社会兴起的一场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它着眼于恢复,致力于如何解决所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像传统的刑事司法活动那样,强调对犯罪人进行报复和惩罚,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贯彻一个“和”的理念。能够有效的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融洽的社会。
3.进一步提升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1)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绝不能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要大力提升调解结案的质量和效果,以定分止争为目标,明确事实、分清责任,切实做到“案结事了”,防止案结纠纷未解决或出现新的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在创新的行政“和解”机制中,在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的前提下,让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认识到违法性,防止行政执法中类似纠纷重复出现,真正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3)刑事和解中,要让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真正悔过、悔罪,防止假和解的情况出现,确保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4.制定司法解释时,要加强实证研究,注重适用和权威。
(1)加强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探索事物实践(或可能)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等等,探索事物的属性、原因、规律,只有理解事物的属性、原因、规律,才能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控制事物的发展过程,影响事物的发展结果,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实际案件。因此,在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时,同样要加强实证研究,以保证司法解释在实际审判中切实起到裁决指导作用。
(2)邀请专家、学者,特别注意邀请法律实务界人士(如律师)参与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的权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许多司法解释,确实对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极个别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专家、学者对法律及法律适用有较深的研究,而法律实务界人士特别是律师,他们作为法律工作第一线的专业人士,对于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又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参与到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中来,更有利于提高司法解释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5.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便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23项便民措施,关注了民生,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但在极个别地方,少数法官没能彻底贯彻便民措施。法官应从内心深处自觉以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6.尊重律师诉讼地位,确保律师的诉讼权利。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托起代表法律公平与正义的金字塔。但是在个别地方法院,法官把律师看作摆设,不依法保证律师应有的权益,如依法申请延期不批准,限制、甚至剥夺律师的辩论权;长官意志严重,无正当理由随意训斥、甚至驱逐律师出法庭等。尽管发生在少数法官,但对律师执业影响极坏。新修订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法律,通过采用每一起案件律师填写权利保障表格等方式,尊重律师,确保律师权利,与律师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为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对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一、总体评价
贾春旺检察长代表最高检所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推进检察改革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三个大的方面开展的工作。用数据分析,靠事实说话,语言概括精要,内容实事求是,围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促进了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大局。报告肯定了过去五年来的成绩,得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坦诚地指出了检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不足,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可以说这是一个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的报告,是一个与时俱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报告。
回顾过去五年的实践,各级检察机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革创新, 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均有较大提高,在加强法律监督,打击刑事犯罪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亮点纷呈,为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的亮点
我认为,五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有如下亮点。
(一)围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履行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职能。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的领导下始终把维护稳定为己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并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了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结合反腐倡廉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查办了一批职务性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和轻微刑事犯罪等,慎重逮捕和起诉,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教育、感化、挽救了一批未成年人和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能。近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诉讼活动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结合检察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诉讼活动之中的法律监督。对一些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纠错,缓解了“申诉难”,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收到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二)以人为本,不断规范检察执法活动
1.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从容易发生超期羁押的各个环节着手解决,并形成长效机制,解决了一批长期存在于检察工作中的令群众不满意的超期羁押问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着眼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各级检察院实施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专项工作, 开展对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的专项检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部位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完善业务工作运行的规范措施,形成了比较系统、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
3.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过程,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便民措施,缓解群众的申诉难问题。强调在检察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进一步畅通了与民众的沟通渠道。积极开展了清理来信来访积案和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涉检信访的专项工作,努力消除矛盾和对抗因素。
(三)大刀阔斧推进改革,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30多项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范。如推行并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务公开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备案”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机制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制度立足于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改革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了完善业务工作运行的新机制,体现了各级检察机关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风貌。
(四)从严治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检察队伍建设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和保证。5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的带领下,以端正为民服务的思想为根本,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班子建设为关键,全面加强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涌现了以王书田、白洁为代表的一批“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先进典型。
总之,我认为,检察工作过去的5年,是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发展进步、卓有成效的5年。各级检察机关的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形象明显提升,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得到了党和人民的支持和肯定。
在此,我也提几点建议:
1.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不起诉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轻微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不需起诉的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建议合理扩大不起诉范围。
2.加强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促进了侦查讯问活动规范化,加强了人权保障。建议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时,允许律师、法院检查视听证据或提供法院判案等,加强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
3.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解决律师会见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予以保障。但个别地方检察机关,没能贯彻执行该规定,对律师的会见要求不按规定予以办理或答复,律师会见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新律师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切实保障律师权利,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4.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已实行双报批双备案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长效机制的监督。
5.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
建议:①继续扩大监督范围。②人民监督员要起到监督作用,帮助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特别是需懂法律。可以试行人大聘任监督员,将更有利于真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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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律师博客
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
[ 原创 ] [2008-03-15 23:05:06 | 秦希燕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上购物、网上支付也变得非常普及,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众多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缺乏信心,对正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也产生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技术日益进步的趋势,特别是对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的行为的刑事惩罚上,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目前频频发生的非法行为,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例如刑法第285条就有必要作出一些修改。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该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构成犯罪。该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作出修改。为此,我对此准备了一份议案,建议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修改,将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计算机信息。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黑客可能窃取财产,传播带有淫秽性质的图片、文字等资料,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涉嫌盗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则与本罪数罪并罚。同时,加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
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3月14日,法制日报的记者前来采访我,特别提到我对见义勇为立法的议案已成为一个热点议题。我认为社会需要正义,更需要法制。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见义勇为者都具有崇高的品质,是受人尊重的英雄,为了公共事业和他人利益,他可以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而在所不息。这样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还没有立法,虽有一些省、市制定了见义勇为的条例或规定(有些是地方性法规,有些连地方性法规都不是),然而,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和法律。因此,见义勇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定难,往往是由派出所认定后层层上报,只要在其中一个机构产生疏漏就可能“竹篮打水”认定不了。二是保障难,民政部门只能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对见义勇为英雄被评为烈士后,才能给予相关待遇。三是经费问题,见义勇为经费得不到保障,有些地方奖励只有几百、几千或上万元,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见义勇为者的医疗救治可能都得不到保障。由于存在认定难、保障难、经费难,往往出现社会对英雄的漠视。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而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一部法律。所以,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性质、法律地位、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奖励和鼓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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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 [2008-03-15 23:05:06 | 秦希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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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技术日益进步的趋势,特别是对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的行为的刑事惩罚上,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目前频频发生的非法行为,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例如刑法第285条就有必要作出一些修改。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该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不构成犯罪。该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作出修改。为此,我对此准备了一份议案,建议对刑法第285条作出修改,将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计算机信息。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黑客可能窃取财产,传播带有淫秽性质的图片、文字等资料,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涉嫌盗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则与本罪数罪并罚。同时,加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
明确公共利益,维护私有财产权
[ 原创 ] [2008-03-15 23:10:40 | 秦希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在该法起草、修改过程中,关于对土地等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公共利益,是否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还是只是笼统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行法律另行规定,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在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物权法实施半年以来,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议并没有停止。究其原因,根本还是在于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及界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申请用地,政府为了经济建设和自身利益大量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涵并不确定,也未对行政机关认定为公共利益后如何救济作出规定。因而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已成为上访的首要因素,上访率居高不下,各地屡有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也曾两次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地解决征收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并将此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因征收出现的上访,就要从法律上解决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涵,确定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及救济程序。
为此,我提交了关于修改物权法的议案,希望能从法律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准备好议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从3月2日抵达北京参加两会至今,作为一名新履职的人大代表,我感受颇深。
在离开湖南前往北京开会前,我参加了代表履职培训,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了解了应当如何当好一名人大代表,为人民鼓与呼,为人民谋利益。到了北京后,除了参加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会议,我还认真整理了准备的议案和建议。作为一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特别是法律界人士,我通过调研,把平时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中遇到的一些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整理成了议案和建议。截止至3月12日议案提交时间,我共提交了9份议案和2份建议,分别是:关于提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终身教育促进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关于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议案;关于修改婚姻法,设立婚姻分居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物权法,完善公共利益界定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议案; 关于提请修改《商标法》第1条、第52条的议案;关于修改专利法第六条的议案;关于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建议和关于提请最高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建立统一赔偿标准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涉及刑法、婚姻法、人身损害赔偿、志愿服务、医疗等多个方面,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3月12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3月9日)、人民日报(3月8日)、中国青年报(3月12日)、农民日报(3月11日)、工人日报(3月13日)等进行了深入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摘报刊登了2篇议案。
我认为作为一名人民代表,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原作者: 中国律师网